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3执2044号
申请人:四川金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大道10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关于四川金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川0113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金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新
审判员何文
审判员***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
四日
书记员龙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