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走马街**友谊****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9年10月9日向原告四川金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