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473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明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河东路281号17层06—0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18和20号4楼401。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明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827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95977.5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2月,本院对被执行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47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