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1号贵州乾朗钢材物流有限公司一楼A-1-11、A-1-13、A-1-15。
法定代表人:胡光亚,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被执行人:伍健康,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执行人:贵州恒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庆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子营街道香港路。
法定代表人:朱光乔。
被执行人:贵州恒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车田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胡永龙。
申请执行人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健康、***、贵州恒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庆分公司、贵州恒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湘0424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5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5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7月2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贵C0××**的汽车一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2022年7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伍健康、***、贵州恒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庆分公司、贵州恒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2年7月27日将被执行人伍健康、***、贵州恒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庆分公司、贵州恒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艺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岳 诚
书 记 员 周 熠
校对责任人:岳诚打印责任人:周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