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5348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男,1971年9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罗艳,女,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张燕松,男,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正安县。
被告:贵州顺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水泥厂经济适用房润苑小区G1-1-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E6YG75D。
法定代表人:邹飞。
被告:贵州恒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庆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子营街道香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9MA6H1E9N2Y。
负责人:汪霞。
被告:贵州恒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车田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07943641。
法定代表人:胡永龙。
原告***与被告**、罗艳、张燕松、贵州顺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恒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庆分公司、贵州恒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按规定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