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初119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O-708-O-710。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小东门街*号*楼*单元**户。
被告:太原晋文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B座21层15、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毓祥,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晋文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