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创天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创天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创天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豫商大厦15楼25号。
法定代表人:陈莉,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密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南路东莞小区4#-2-602号。
法定代表人:宁丽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即哈密创天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哈密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1034元,执行费1266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于2022年11月1日之前履行30000元,于2023年11月1日之前将剩余案款61132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1日书面向我院提交本案的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执4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张小龙
审判员     龙世伦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