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特1061号
申请人:深圳市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创凌通科技大厦****502-2。
法定代表人:罗小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少龙,广东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婷,广东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丽,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埔劳人仲案[2020]209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仲裁裁决如下:一、深圳市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772.2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38.8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155.56元;二、深圳市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5714.82元;三、深圳市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支付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550元。
深圳市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认为: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书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事实不清。申请人承包了广州地铁六号线萝岗车辆段上盖开发项目,将项目中的木工活分包给案外人王占权,后来王占权私人聘用了被申请人,王占权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非法用工关系,且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所招用的劳动者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认定工伤一事并不知情,不知道为何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会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作出工伤认定。二、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1.本案涉及的裁决事项并非一裁终局事项。仲裁委系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终局裁决的结果,而仲裁裁决结果中认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均不属于该规定中应当终局裁决的事项,且金额均超过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2.在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的前提下,不应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裁决书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二款“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意味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在劳动关系终止时才需要支付。但截至目前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被申请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仲裁裁决书中也未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仲裁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在双方均未举证被申请人工资标准的前提下,被申请人的工资标准应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度相关统计调查数据的通知》中的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建筑业57397元的标准认定。裁决认定的8538.89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深圳市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埔劳人仲案[2020]2096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称,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深圳市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故深圳市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现经审查,申请人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埔劳人仲案[2020]2096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情形,故对深圳市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埔劳人仲案[2020]209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深圳市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邹殷涛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甄新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