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执17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菏泽梁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路与贵阳路叉口东北侧嘉利学府售楼部东30米浙江省建工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N1BD1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6527405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千城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2YPA4A2J。
法定代表人:郑风娟,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9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千城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千城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1183××××68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