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2754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德顺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沂水县东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沂水盛隆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沂城街道向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恒挚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商鼎路1号院一品中央2号楼2**20层20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千城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北厝镇天山北路8号海峡如意城***5幢1107室。
法定代表人:许典评,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湖镇双湖大道6号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德顺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等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鲁1323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神合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于世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