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27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临沂德顺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751792336P,住所地沂水县东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千城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2YPA4A2J,住所地平潭北厝镇天山北路8号海峡如意城***5幢1107室。
法定代表人:许典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千城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千城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1183××××68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神合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于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