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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人江阴市平运物流有限公司、被保全人泰安市锦艺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保311号 申请保全人:江阴市平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申港街道镇澄路1318号。 被保全人:泰安市锦艺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粥店办事处堰东社区(粥顶山路三号商业路一楼)。 被保全人:福建千城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北厝镇天山北路8号海峡如意城***5幢1107室。 被保全人:郑州市九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清华园路惠文小区2号楼2**3楼西户。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江阴市平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泰安市锦艺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千城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九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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