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银海电器有限公司

日照市银海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泓逸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9473号
原告:日照市银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中段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5267054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泓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7924421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日照市银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泓逸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日照市银海电器有限公司以与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泓逸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债务转让协议为由,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银海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韩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