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隆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寿光市隆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2119号
申请人:寿光市隆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东庄村委会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783328498041Q。
法定代表人:张国辉,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东庄村。
被申请人:赵利娟,女,198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东庄村。
申请人寿光市隆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利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利娟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寿光市隆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国仁团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洪丽君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2119号
申请人:寿光市隆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东庄村委会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783328498041Q。
法定代表人:张国辉,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东庄村。
被申请人:赵利娟,女,198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东庄村。
申请人寿光市隆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利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利娟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寿光市隆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国仁团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洪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