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83民初427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寿光市隆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东庄村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28498041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女,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鲁0783民初42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寿光市隆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