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隆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寿光市隆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827号
原告:寿光市隆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东庄村委会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783328498041Q
法定代表人:张国辉,经理
被告:***,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茌平县。
原告寿光市隆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寿光市隆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寿光市隆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夏洪周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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