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隆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寿光市隆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3民初2549号
原告:寿光市隆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东庄村委会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28498041Q。
法定代表人:张国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忠,寿光联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寿光市隆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寿光市隆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寿光市隆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794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购买原告的防水材料,经结算共欠原告材料款177940元,并于2022年1月29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催要,被告总以无款为由拒不偿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多次从原告寿光市隆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购买防水材料,经双方对账,共欠原告材料款177940元。2022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款被告至今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货物后应及时支付货款,双方已对拖欠的货款对账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依据欠条向被告追要货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以17794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期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在本次诉讼中的相关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寿光市隆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77940元及利息(以17794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9元,保全费1470元,共计33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伟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浩
书 记 员 韩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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