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2689号
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苏正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美红,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身份证号:430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万城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黄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娇,女,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万城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8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25元(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李 君
二O二O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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