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雅荷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780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780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西安市某某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雅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61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2904.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保险、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校对人:王强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