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3905号
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科技产业新城引镇片区。
法定代表人:苏正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美红,女,1977年12月26日,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发友,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
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人防设备款20090.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20090.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为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起原告与被告所属项目部分别签订了3份《人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杨凌江南印象项目”人防门设备的加工和安装,合同总价为167983元,付款方式为按进度付款,验收后付清全部款项。原告按合同约定和被告工程进度要求,于2015年按期完成安装并交付,双方书面对账确认了欠款数额。被告至今尚有20090.4元未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现住所地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并已有生效裁判文书对其住所地作记载,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其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地法院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现住所地位于西安市新城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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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霍彦文
书 记 员  姚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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