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有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20551号
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科技产业新城引镇片区。
法定代表人:苏正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美红,女。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高有强,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有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有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9元,法院减半收取469.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李君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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