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024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科技产业新城引镇片区。
法定代表人:苏正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美红,女,汉族,1977年12月26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申请人: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史贵禄,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做出(2022)陕0104民初1024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相当于110000元的其他财产。2022年10月19日,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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