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4653号
原告:西安市某某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科技产业新城引镇片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某,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公司。
被告:中国某某某某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原告西安市某某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某某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某某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赵耀世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钰
书 记 员 杜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