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0106民初253号
原告:三亚璟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欢欢,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
被告:海南启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
法定代表人:张练斌。
原告三亚璟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启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三亚璟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亚璟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 琳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英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