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启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亚禄鑫建材商行与海南启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71民初10304号
原告:三亚禄鑫建材商行,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l36l号三亚亿恒建材广场内的C1区第66号。
经营者:常耀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欢欢,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启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16-2号帝国大厦B座14层B-1403b房。
法定代表人:张练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厚琰,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亚禄鑫建材商行与被告海南启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三亚禄鑫建材商行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亚禄鑫建材商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禄鑫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4元,减半收取计1887元(原告三亚禄鑫建材商行已预缴),由原告三亚禄鑫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欧阳敏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碧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