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2证保1号
申请人:***,女,汉族,1946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张玉庆,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案,现申请人***申请对贮存于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2021年3月22日14时至16时新乡市黄河口新延路29号院事发地现场的监控视频进行复制保全。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贮存于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2021年3月22日14时至16时新乡市黄河口新延路29号院事发地现场的监控视频。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卫素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