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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车之道汽车服务中心、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2137号 原告: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车之道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眼明堂居沿街24号(眼明泉西岸)。 经营者:**,经理。 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鲁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安临站府前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佳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府前路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车之道汽车服务中心与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鲁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佳怡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车之道汽车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车之道汽车服务中心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灵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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