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鲁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3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居民。 被执行人:鲁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鲁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鲁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鲁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6357.78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 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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