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26民初3225号之四
原告:河北大旺龙岗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高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670305735H。
法定代表人:***。
被告:鲁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安临站府站前路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46567767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大旺龙岗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鲁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大旺龙岗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3.69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河北大旺龙岗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