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民初3912号
原告:鲁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安临站府前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原告鲁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鲁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鲁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