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于都蓝图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731民初4145号
原告:于都蓝图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于都县贡江镇永红村麻油棚改安置地8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龙发,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4年3月29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被告:江西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火车站站北区锦辉佳苑B栋2单元1204室。
法定代表人:孙泽亮。
委托代理人:孙春有,男,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于都蓝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都蓝图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邓龙发、被告**、被告江西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春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95789.5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随本清;2.判决被告江西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水泥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彭喜生(已于2020年7月去世)合伙承包工程,并挂靠被告江西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名承建位于于都县北侧的于都通源加油站新建工程。2018年11月,被告**和彭喜生就水泥供应事宜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该工程水泥由原告供应,税务发票名称开被告江西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开工后,被告**和彭喜生陆续在原告处赊购水泥,双方经过结算,截止到2020年5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95789.5元,被告**及彭喜生分别在结算明细中签名确认,并承诺下个月付清。后被告未兑现承诺,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成讼。
被告**辩称,答辩人是帮彭喜生打工,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还款责任。对于被告江西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人认为也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答辩人不知道彭喜生与被告江西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
被告江西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于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答辩人不发表意见,答辩人不清楚这个事情。答辩人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应该是谁向原告买东西,原告就向谁主张权利,彭喜生也向我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应该由彭喜生自己负责。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通源加油站(结算明细单),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确认该结算单中的签字为其本人所签,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第五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3.原告提交的第六组证据增值税发票,两被告对起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能证明被告江西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水泥货款的证明目的;4.原告提交的电话通话录音,两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5.被告江西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承诺书、彭喜生身份证复印件、彭喜生建设银行卡复印件,结合被告**对该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
综合上述所认定的证据,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彭喜生挂靠于江西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承建于都通源加油站新建工程。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5月23日期间被告**及案外人彭喜生从原告处赊购水泥。2020年5月23日,被告**、案外人彭喜生与原告进行结算,被告**、案外人彭喜生尚欠原告水泥款95789.5元。彭喜生、被告**在结算单上签字予以了确认。2020年7月16日彭喜生去世。原告向两被告催收货款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于都蓝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原告出具的经彭喜生、被告**共同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明细及签收单为凭。被告虽辩称其是帮案外人彭喜生打工,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其该辩解意见,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采信。根据现有证据,对原告诉称被告**与彭喜生合伙承包工程并向原告赊购水泥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因彭喜生已去世,被告**未能及时给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95789.5元并承担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6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与案外人彭喜生如何分摊责任则属于其内部合伙关系,不能对抗原告的主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原告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江西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水泥的实际购买方且案涉标的并非工程款,亦未证明原、被告对支付货款承担连带责任另有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江西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于都蓝图建材有限公司水泥款95789.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上述货款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6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5元,减半收取10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账号:99×××88。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方修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