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赢建筑工程成都有限公司

***、华赢建筑工程成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2821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建筑工程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锦韵路533号2栋8楼830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波,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成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舒 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柳雨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