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澄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一支巷13号附1号2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89110635X。
法定代表人:翁顺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澄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礼嘉镇白马花园二期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6118199U。
法定代表人:冯永洪,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12民初224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项目款项104981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及利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三辆车,但本院未实际控制车辆,现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无银行存款、房屋及股权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未兑现执行标的,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2执2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 杰
审判员 扈家瑜
审判员 江显政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