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2执8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一支巷13号附1号2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89110635X。
法定代表人:翁顺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澄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礼嘉镇白马花园二期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6118199U。
法定代表人:冯永洪,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112民初171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工程款4199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等;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三辆车,此外,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本院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本院未实际控制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12执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其柱
审 判 员 刘海兵
审 判 员 江显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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