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交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兴交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尔润玄武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25民初917号
原告:四川兴交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顺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成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尔润玄武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地址:雅安市天全县始阳镇破磷村**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四川成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地址:雅安市天全县鱼泉乡鱼泉村**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兴交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尔润玄武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成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兴交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兴交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