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交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兴交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5民初779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告:四川兴交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1MA62MXFX5F。

法定代表人:杨茹君。

被告:***,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兴交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久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