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5民初779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告:四川兴交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1MA62MXFX5F。
法定代表人:杨茹君。
被告:***,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兴交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久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