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民终28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兴交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顺城路313号1幢2层1-3号。
法定代表人:左楠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家惠,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何其荣,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上诉人四川兴交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交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其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0131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交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兴交建公司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56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20元。事实与理由:**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照2018年四川省建筑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227元/月为标准计算。何其荣承包案涉工程后发包给刘浩、刘其,**系刘浩、刘其直接聘请,**与兴交建公司未建立劳动关系,**应找刘浩、刘其赔偿。
**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何其荣述称,**与兴交建公司无直接关系,何其荣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刘浩、刘其,**由刘浩、刘其招聘。何其荣认为一审判决金额过高。
兴交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兴交建公司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5362元(以4227元/月为基数,计算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270元(以4227元/月为基数,计算10个月)。
一审法院判决:一、兴交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5652元、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59420元;二、兴交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护理费42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1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043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鉴定体检费26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兴交建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认定事实如下:**于2018年12月22日9时许在兴交建公司承建的“北大附小售楼部”工程中安装钢构顶棚时,从高处摔落受伤,**所受伤害于2019年4月15日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载明用人单位为兴交建公司。2019年5月30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为工伤玖级。**向蒲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蒲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蒲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000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兴交建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42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1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043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56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2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鉴定体检费260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兴交建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兴交建公司是否应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计算标准。本院认为,本案中,**所受伤害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并载明用人单位为兴交建公司,此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有效结论,兴交建公司应为**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关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故一审法院以成都市职工2018年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误,兴交建公司上诉请求以2018年建筑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兴交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四川兴交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进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鸿卓
书 记 员 张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