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8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蔡坤,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兴交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蒲江县鹤山镇顺城路313号1幢2层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蔡坤、四川兴交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蔡坤、四川兴交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撤销申请,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228执8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