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32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19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人,村民,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男,系***之子,汉族,1986年3月26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人,,村民,四川省仁寿县,(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3栋24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GGL0K。
法定代表人:吴佩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经霞,女,汉族,1988年3月21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一般代理)。
被告:广元市祥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广元市祥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南京路富兴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673526867M。
法定代表人:王永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平,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5423部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毅攀,男,汉族,1996年8月7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人,住西昌市,(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祥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5423部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祥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5423部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祥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5423部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2.00元,减半收取125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志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