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397号
原告:**,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章果,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松,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辛龙,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乐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