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58号

原告: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3栋24层2号。

法定代表人:吴佩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辛龙,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3420元,由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静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