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58号
原告: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3栋24层2号。
法定代表人:吴佩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辛龙,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3420元,由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静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