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财保10号
申请人: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GGLOK。
法定代表人:吴佩宇,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经霞,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9019512765。
负责人:谢川峰,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278,1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本院(2021)川1622执630号案件中的案款278,1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934元,由申请人四川青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钱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汤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