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07执127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汪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6号1栋1层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裕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432号2栋1单元9层9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四川汪叁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裕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6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汪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X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四川裕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通过两次网络查询以及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人执行人书面向法院提交终本申请、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6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代功
审判员万品儒
审判员*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