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裕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与***、***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7民初8583号

原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

法定代表人:汪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女,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嘉楠美地)。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勇,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裕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勇,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四川裕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风公司)股东出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被告***、***、***及第三人裕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连带向**公司清偿欠款1080000元;2.判令***、***、***连带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500000元时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占用资金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580000元时止,以5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占用资金利息损失);3.判令***、***、***连带支付**公司已交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340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424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代理费等**公司因维权产生的损失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公司经营五金建材。2018年期间,裕风公司陆续在**公司处进购水电建筑材料,累计欠款1187957元。2019年1月31日,***、裕风公司向**公司出具《欠条》并约定利息,随后裕风公司仅支付了350000元,未再支付任何款项。2019年6月12日,**公司将***、裕风公司诉至法院。2019年10月12日,经双方协商,贵院作出(2019)川0107民初6747号《民事调解书》。庭后,经与***协商,***同意对裕风公司欠付**公司的本金及利息、罚息及所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公司均未按约定支付欠款。后,**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裕风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终结了执行程序。***、***系裕风公司股东,均未实际认缴出资。裕风公司无财产可执行,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作为股东应当在其全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欠款、利息及其他维权损失承担责任。本案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辩称,1.**公司与裕风公司达成协议,该债务应当由裕风公司支付,在另案中裕风公司已经支付350000元的债务,即使***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范围明显大于主债务,超过主债务的约定应当无效。2.如***担保责任存在,双方约定利息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辩称,本案是裕风公司与**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该纠纷法院已作出调解,**公司也已经申请强制执行,裕风公司已经履行部分债务,***作为裕风公司股东不应承担公司的债务,应当驳回**公司对***的起诉。

***辩称,***、***是夫妻关系,即使在***担保责任成立情况下,其担保债务是公司债务不是夫妻债务,请求驳回**公司对***起诉。

裕风公司述称,裕风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作出调解,裕风公司在2020年期间委托案外公司向**公司已经支付350000元的货款,裕风公司也在积极履行债务,大约在2020年11月底可以履行完债务。同时,要求**公司对裕风公司支付的款项出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9年6月12日,**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本院起诉裕风公司,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裕风公司向**公司支付款项1080000元,支付期限为2019年11月25日前支付50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580000元;若裕风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则裕风公司应向**公司另行支付利息,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340元由裕风公司承担。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并作出(2019)川0107民初6747号民事调解书。因裕风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86340元。因未发现裕风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川0107执1273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因裕风公司未按期付款,**公司(甲方)、裕风公司(乙方)、***(丙方)签订协议,约定:乙方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500000元,剩余580000元于2020年1月25日前付清;若乙方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乙方应另行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340元,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丙方就本协议约定的欠款自愿担任乙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1080000元、债务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6340元、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服务费等实现债权产生的必要费用。2020年1月13日,***出具《承诺书》,承诺对2019年10月12日裕风公司欠**公司1080000元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1月23日前向**公司支付400000元,剩余680000元于2020年3月底付清,逾期不付自愿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产生的必要费用。

裕风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4月29日委托成都恭德吉祥商贸有限公司代其向**公司支付170000元、30000元,于7月3日委托四川丰森建设有限公司代其向**公司支付150000元,裕风公司共计向**公司支付350000元。

另查明,1.裕风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20000000元,股东为***、***。其中***认缴出资额12000000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8年5月28日,***认缴出资额8000000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8年5月28日。2.***、***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7月22日登记结婚。3.**公司委托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代理**公司与裕风公司诉讼案件,产生律师费22000元。4.**公司在(2019)川0107民初6747号案件以及本案中为申请财产保全,分别向重庆融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4240元、4500元。

以上事实有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议、承诺书、委托付款证明、银行回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本案中,虽然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公司对裕风公司享有108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债权,裕风公司也未能按时足额清偿,但**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裕风公司具有破产、清算的情形,故对**公司以***、***未实缴出资为由,要求***、***在未届出资期限的情况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协议及承诺书,***对裕风公司欠付**公司的10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4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公司要求***支付欠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裕风公司分三次共计向**公司偿还350000元,按照先息后本进行扣减,截止2020年7月3日,裕风公司尚欠**公司本金842257.37元(详见本息计算表),故**公司要求***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在842257.37元范围内予以支持,利息以842257.37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裕风公司进行追偿。**公司要求***承担的担保费、律师费超过主债权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是否承担责任,因***系基于连带保证人而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公司要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842257.37元、利息(以842257.37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承担了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四川裕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9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945元,由原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770元,被告***负担6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怡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唐星







本息计算表

单位:元





时间



借款金额



还款金额



累计本金



计息天数



月利率



当期利息



累计利息





2020-1-1



500000



 



500000



0



2%



0.00



0.00





2020-1-23



 



170000



337333.33



22



2%



7333.33



0.00





2020-1-26



586340



 



923673.33



3



2%



674.67



674.67





2020-4-29



 



30000



923673.33



94



2%



57883.53



28558.20





2020-7-3



 



150000



842257.37



65



2%



40025.84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