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7民初3120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成,广南县莲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395721426E,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18号2幢30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3月11日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钱 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