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3民初75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14日出生,住青海省湟源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湟源县大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文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冷湖路33-7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074561521Q。
法定代表人:商选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艮。
被告:四川华宸宏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136号1栋10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89259U。
法定代表人:郑小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斌。
被告:杜贵林,男,汉族,1963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青海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华宸宏宇建筑有限公司、杜贵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柏文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艳敏
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