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执保47号
申请人:甘肃聚森源高新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水源镇西沟村喇叭泉林场。
法定代表人:张健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永昌县烨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永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聚森源高新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永昌县烨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昌市金川区的查封。
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解除了被申请人永昌县烨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昌市金川区的查封。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甘0321财保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