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

***与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5民终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华大街1516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国,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热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8)吉0502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恒泰热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8)吉0502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证据的分析认定错误。1、关于恒泰热力公司损害赔偿一案的根本在于***家里为什么会被水泡的事实,热水来源不做调查取证,反而过多要求受害人提供证据。2、冻坏的管道,在管道里的冰没有融化时,是不可能出来水的。2018年2月至3月间的天气预报可以体现出来。3、***室内是否堆放杂乱,与应不应该被水淹,根本不存在任何关系。因为取暖报停后,即便是拆除室内的取暖设施也不应该被热水淹。4、***无论从事什么职业,都不能成为恒泰热力公司不尽其本职,逃避责任的理由。5、***提供的视频虽然仓促、且拍摄设备不是很好,但足以看清当时的情况,而且拍摄时有多人在场,足以证实视频的真实性。6、在***已经明确表示因为不是很熟悉法庭的流程,导致有很多关键证人没有到场,请求休庭的情况下,法庭未予采纳,而做出了判决,***认为是非常不合理的。
恒泰热力公司答辩称,***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恒泰热力公司赔偿***财产损失3万元;2.诉讼费由恒泰热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滨东佳园小区B14-4-1-1号房屋的业主,该房屋于2016年7月21日交付,并正常供暖。嗣后,业主向恒泰热力公司报停供暖,并于2017年9月28日向恒泰热力公司缴纳了基础热费,报停后,业主未入住,该房屋至今未装修,现该房屋发生漏水,业主***产生经济损失。庭审中,***申请对财产损失的数额进行司法鉴定,并于该院限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鉴定申请。2017年11月27日,经询问,***向该院申请对房屋漏水原因及损坏物品进行司法鉴定和物价评估,并于该院限期内提交了书面鉴定申请,后因涉案房屋漏水情况已经消除,鉴定机构无法对涉案房屋漏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经该院询问***,***陈述因无法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所以其不再申请对涉案损坏物品进行鉴定和物价评估。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恒泰热力公司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故***应当举证证明恒泰热力对其存在侵权行为而导致其财产损失,因漏水情况已经消除鉴定机构对漏水原因无法鉴定,而经庭审调查,冻裂水管位于***房屋内的分水器,***也表示供热管道入水阀门已经关闭,对于回水阀门未关闭导致管道冻裂漏水的理由并不充分,***并未提供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漏水原因系恒泰热力造成,故不能认定恒泰热力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其财产受损,对***要求恒泰热力承担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系减半收取),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提供书面证人证言两份及证人许金芝出庭证言,拟证明漏水的原因和过程。恒泰热力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两份书面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难以确认,许某某未进入室内,不能证明漏水原因。故对***二审提供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侵权,***要求恒泰热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须就恒泰热力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且有过错;其有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结合在案证据,案涉房屋已报停供暖,***主张漏水系在室内,现漏水原因无法鉴定,财产损失未予鉴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漏水系恒泰热力公司所致,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损害造成的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申洪钟
审判员  修 勇
审判员  范立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小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