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

***与***、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502民初680号
原告:***,男,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县。
被告:***,男,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及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至本案审判终结时止。
原告***与被告***、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耿婷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