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

***与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502民初98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新华大街1516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与被告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爽